宏都子公司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訴訟案判決結果
(102/06/27 16: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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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3)宏都-代子公司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訴訟事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
2.事實發生日:102/06/2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民國98年8月8日因受莫拉克颱風影響,致與林務局因履約產生爭議,雙方因此進入訴訟程序。
4.處理過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今日宣判,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將附表1 所示土地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並將該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被告應將附表2 所示土地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應將嘉義市檜段一小段01816-000建號(即門牌號碼為嘉義市忠孝路306號)
全部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被告應將前項建物騰空,連同附表2所示之土地一併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將其設於嘉義市忠孝路306 號之公司登記地址辦理遷出。
本判決第一項後段被告應將附表1 所示土地騰空部分及第四項部分於原告分別以新臺幣貳仟零貳拾萬元、玖仟伍佰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陸仟零柒拾萬元、貳億捌仟伍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反訴原告之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北門飯店因受林務局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尚未營運。
(2)至對本公司財務報表之影響,本公司截至102年6月27日,對宏都阿里山帳列資產包括長期股權投資72,188仟元、預付投資款78,600仟元、資金貸與117,450仟元及其他資金貸與衍生之利息等應收款項17,937仟元,共計286,175仟元,本公司評估其效益後,作為評價減損之基礎。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任律師研商上訴相關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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